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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是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典型职务犯罪,被认定挪用资金6900万元。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,我们提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,本案是证券行业早期典型的前融资融券。该行为直接为证券公司赚取交易佣金,直接为资金出借单位赚取利息收益,间接为证券交易所和国家赚取过户费和印花税,是积极的违规行为。应当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职权管辖,不是犯罪。
律师执业证
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
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
中国法学会会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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